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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克、控申处长刘庆华、砚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朱瑞良、副检察长周丽联合接待了多次上访的赵某某,通过耐心地说法释理,最终赵某某同意息诉罢访。一起省政法委、省检察院交办的信访积案得以化解。
2008年7月15日,信访人赵某某等村民到云南省砚山县检察院举报铳卡村民委支书沈某某,村主任赵某某、文书赵某某等人涉嫌贪污集体资金,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赵某某等村民到省政法委等机关进行上访。同年7月31日,砚山县检察院对信访人赵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查。2010年5月17日对沈某某等人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11月5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4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沈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村支书沈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村主任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文书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1年10月,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将赵某某信访积案交由文山州检察院和砚山县检察院办理。收到本案后,州、县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确定了州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朝康、王克和砚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丽为包案领导,负责息诉罢访工作。州、县两级检察机关领导及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专门到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找到赵某某等人如实反馈了砚山县人民法院对沈某某等人的判决结果。但信访人赵某某认为沈某某等3人还有一些贪污行为未被查处,判决虽然下了,沈某某等3人回到村里,还参加村里的党组织活动。信访人赵某某等人不同意息诉罢访。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后,当天下午州、县两级检察机关领导及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专门到砚山县纪委通报了沈某某等3人的贪污案情,并将该案的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移送给砚山县纪委。2011年11月24日,经砚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沈某某等3人被开除党籍。2012年1月初,两级检察机关领导及控申部门办案人员再次到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找到赵某某等人如实反馈了砚山县纪委作出的关于对沈某某等3人开除党籍的决定。但信访人赵某某等人还是不同意息诉罢访,认为修高速公路征地27亩,沈某某等3人还有可能贪污征地款等问题。
2012年2月23日,针对信访人赵某所提出的问题,文山州检察院王克副检察长、砚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朱瑞良、副检察长周丽联合接待了信访人赵某某,听取了赵某的诉求之后,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法释理,建议赵某重新举报沈某某等3人未被判决的贪污行为。在听取完州、县两级检察长的真诚建议后,赵某某表示愿意息诉罢访。
州、县两级检察长联合接访,能有效缩短距离,贴近群众,倾听呼声,体恤民情,就地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法释理,让信访人满意而归,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刘庆华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刘代芳 赵志敏)
(来源:新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