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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一起两次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经过兴海县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南某某盗窃兴海县河卡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的19头牦牛,南某某盗牛后以每头牛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牛贩子马某某、马某。审理中万某某将牛贩子马某某、马某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011年4月1日,兴海县法院作出对被告人南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经济损失3.0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马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经济损失3.4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兴海县法院认为每头牛1600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再次判决马某某、马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经济损失。后马某某、马某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级法院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人南某某无经济偿还能力,且在狱中服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万某某多次前往信访等部门上访,要求三被告人给予经济赔偿。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再次发回重审后,兴海县法院将此案列为重点案件,围绕案件“原告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这个焦点,合议庭法官多次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一次次的调解,承办法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经过努力,万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要求逐渐缩小,马某某、马某表示愿意赔偿,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南某某赔偿1万元(车辆抵扣),马某某、马某各赔偿6500元,双方握手言和。(作者: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