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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感化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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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河南6月7日电(王克 刘潮杰)由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牵头,公检法司联合参与的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警示教育会日前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施工工地举行。渠首总干渠沿线十个村的村支书及部分群众、渠首工程施工方水电六局项目部有关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今年3月10日,杨某伙同程某、严某等5人酒后到渠首工地阻拦施工,造成3名施工人员轻微伤,导致工地无法施工。在淅川县公安局和当地政府派员到现场控制局势时,杨某等人又煽动群众对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进行谩骂、围攻、殴打。4月29日,杨某被淅川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院侦监部门结合修改后刑诉法,对杨某一案启动轻微案件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调查,先后4次回访施工方、当地群众和杨某家庭,并对杨某进行多次提审,综合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悔罪态度好等因素,从化解矛盾出发,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决定在渠首工地召开警示教育会。

  5月21日,经淅川县检察院同意,淅川县公安局对杨某取保候审。杨某参加了当天的警示教育会并宣读了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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