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确有社会困难可获经济救助
法制网讯 记者史万森 “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经济救助。”这是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中的内容。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志强介绍了《条例》形成的缘由。他说,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社会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解决“执行难”的报告》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对确有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审议意见。此后,将制定《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条例》。
《条例》规定:救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的发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
《条例》还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特殊困难的可适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