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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新疆伊吾县工商局在辖区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时,查处一家酒店使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经查实,该酒店在前台的显著位置粘贴有“旅客须知”,在该须知上共有六条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是:“贵重物品或现金请自行保管、或交吧台存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字样的霸王条款,利用单方面的条款排除自身的义务,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负责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