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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自由裁量权不是枉法的橡皮筋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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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6月6日中国江西网)

  这是一个事实清楚的非常普通的案子,肇事者过失致人死亡,且在逃五个月。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没有盘根错节的案中案,事实清楚,法官只需按有关法律条文判案就可以。而山东聊城的法官却视法律为儿戏,玩弄法律于掌故之间,显然法律已经成为聊城法官手中的橡皮筋。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2011年7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曾有文专门解释,下面对照这4点,我们看一下李某臣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是适合使用“情节较轻”这一概念。

  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报告人李某臣不顾当地职能部门警示,一意孤行,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最终过失致人死亡,显然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而李某臣在封闭限制通行的道路上高速行车,显然不属于合法行为。

  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臣驱车走被封闭的道路,不是为了被害人利益,更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仅仅是为了自己方便而已。

  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被告人李某臣,在犯罪后,逃逸六个月,被当地警方网上追逃,即便是公安部的“清网行动”,都没能让其归案。这个行为造成了受害者家属多次到政府职能部门上方,经网络上曝光后,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些行为,非但不是减刑的因素,相反非加刑不足以平民愤。

  事实上,任何法律的执行,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自由裁量权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绝对不是橡皮筋,让法官根据某种需要随意伸缩。被告人李某臣的行为,显然与上述“情节较轻”四个特点极其不符合。此外,李某臣在逃半年被追逃逮捕,且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法官都无法找出一个让人信服的减刑理由。

  一个事实非常清楚的案子,却被当地法官判成了“葫芦案”,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当地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如不及时纠正,恐难以服众,会在当地激起民怨,不利于社会和谐。另外,滥用“情节较轻”这一司法概念,必定要引起受害者家属的抵触,更不利于正义的弘扬,以及引导民众营造遵纪守法的氛围。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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