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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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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中院发司法建议

  法制网南通6月6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戴健 今天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明确提出规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并要按规定切实履行到位。

  据悉,该院建议泰康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认真考虑并修改保险合同、投保单相应内容,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在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明确写明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内容,再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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