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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保险条款花招 重大疾病类保险勿忘“存活期”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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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消费者急功近利的心理,一些保险业务员一般会忽略保险的保障功能,夸大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收益。他们都会把计划书做得“很好看”,呈现投保计划时,要么把不确定的收益说成是确定的,要么把本来很少的收益说得比较高。过分强调收益是十分有效又不容易被察觉的误导方法。

  刻意忽略一些概念,也是常用的误导手段。最典型的就是对客户忽略现金价值的概念。所谓现金价值,就是退保时保险公司退给客户的钱。现金价值只有在很多年后才会与所交保费的总额相当,前期就退保的话会有相当大的损失。个别返还很高的产品,可能现金价值却很低。有些客户确实因为各种原因会去退保,结果退了之后才发现只能拿回很少的钱,当初业务员却什么都没有说过。

  一些保险条款上也存在耍花样的可能。个别重大疾病类的保险,会有一个“存活期”概念,比如“二十八天存活期”。在发生保险责任的重疾后,必须存活28天才可以按照重疾保险金赔偿,否则只按照死亡保险金赔偿,而在重疾险种中,死亡保险金一般是比重疾保险金少很多的。再者,某些业务员会说他们的重疾产品能保的疾病种类有多少种,比别家产品多云云。实际上,28种可能比32种更多,因为前者可能把所有癌症算作一条,而后者则把癌症拆成了数条。某些产品还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双倍赔偿,或者反复赔偿。

  一般情况下,客户只有在拿到合同之后才能看见条款,无论业务员当初说得如何好听,一切都要以保险条款为准,然而拿到合同之后真正去较真的人并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会因怕麻烦的心理而选择接受。

  大多数保险都有犹豫期,一般为签署保险购买合同起的10日内。保监会规定,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回执单上的时间一定要消费者亲自签署,而签署保单的时候,一些销售人员可能通过装可怜或者以小恩小惠的方式,请客户把签署时间提前几天,这样就相当于缩短了客户的犹豫期,由此导致的损失自然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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