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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分文没有? 法院支持付试用期工资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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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擅自离职“分文没有”?法院支持支付试用期工资。这是浙江省德清县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案例。

  不久前,小张在某纺织品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一个月后,小张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辞职并不再继续上班。但公司却没有支付小张该月工资1400余元。小张向公司讨要,而公司的说法是,当时和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的,应支付用人单位1500元的赔偿金。小张口头向单位提出辞职,未经公司允许就擅自离职,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支付给公司赔偿金。两项相抵,公司无需再支付小张工资。

  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纺织品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

  庭审中,小张主张,其在被告纺织品公司工作仅一个月,还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离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被告纺织品公司无权对小张进行处罚。被告纺织品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的,应支付用人单位1500元的赔偿金,如今小张擅自离职,应当赔偿单位损失,故两项相抵,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小张工资。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金”,究其本质应属违约金。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况。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制定违约责任并写入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遵守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以此来免除自己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被告纺织品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小张工资。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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