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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范粟 国栋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为规范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细则规定,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列入实施细则管理范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坚持从严掌握、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原则上按照批准设立项目的总数控制,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按照批准设立项目内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或不按批准项目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责令其撤销表彰事项,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限期全额退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