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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我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批、实施及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细则》,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一项一报;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的,可单独申请。审批坚持从严,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细则》强调,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举办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