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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达镇民政办
责任 人:刁国强(民政助理)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三、审核条件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金额救助:
2、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
四、所需材料
农村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贫困证明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4、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3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六、审核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七、公开方式
社会公开
八、监督检查
执行《哈达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哈达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农村低保户审核(报批)流程图
农村低保户审核(报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