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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达镇土地办
责任人:周国民(土地办助理)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4、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5、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6、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7、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处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裁决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六、公开方式
社会公开
七、监督检查
执行《哈达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哈达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土地权属争议流程图
附件:
土地权属争议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报土地办、乡政府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