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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国家药监局昨天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情节严重的;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都应进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记者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