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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5月31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市财政局昨日转发国税总局有关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后已征的税款,纳税人可申请退还。
所谓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