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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师誉,毕业生成被告(说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0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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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被告武某为北京某高校2011年毕业生,毕业后在某社交网站上发布文章称:该校教师宋某故意给学生课程平时成绩零分,令其不及格。宋某发现后委托同事要求武某到学校解决问题,遭拒。无奈之下,宋某向派出所报警。武某在公安机关承认了相关事情经过,并向文中涉及的几位老师表示了歉意。然而,事后宋某发现,该帖子已经被大量转载,而且还有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回帖谩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告认为根本没有发生被告声称的这些行为。被告尽管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但不积极消除恶劣影响,也不积极解决问题,态度恶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可以证实被告撰写并在社交网站发表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已在公安机关书面致歉,且在事发后删除了撰文,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公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判定为4000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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