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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10月9日,马某在苏某家中听到苏某等人共谋贩卖毒品,不但不检举揭发,反而为其保密。同年10月17日,苏某等3人从某省某县买到500克海洛因,欲乘车去外地贩毒,被车站公安人员查获。苏某逃走,另两人被捕获。次日晚,苏某逃到马某家中,告诉马某自己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并让马某暂时保管其携带的170克海洛因。马某表示同意,将这些海洛因藏到自家储藏室内。10月25日、28日,苏某及马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分析】
马某的行为构成了窝藏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隐藏、转移的行为。窝藏毒品罪的特征如下:(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该罪主体。(2)主观方面为故意,以明知为条件,即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而予以窝藏。过失不构成该罪,至于行为人是否了解毒品的具体名称、确切数量、纯度以及价值,对这一要件的成立不发生影响。(3)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这里的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地方,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本案中的马某即将苏某的毒品隐藏在自己家中。(4)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特别是对涉毒案件的查处。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