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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契税纳税义务人: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1月30日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契税,避免不按规定办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