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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清远讯(广州日报记者曹菁 通讯员 周艳 欧雪玲)与朋友一起去打猎,不料朋友“擦枪”走火身亡。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一使用改装猎枪打野猪的连州农民黄某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连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和朋友陈某等4人约好,一起到连州市西江镇某村的山上打野猪。其中被告人黄某及其朋友陈某各持一支猎枪,另外两名朋友则各带一条猎狗上山。
四人分工,由黄某、陈某先行上山,分开位置伏击,发现有野猪便开枪。牵狗的两人则在山下把猎狗赶上山,形成一个包围圈。分好工后,黄某和陈某便持枪爬上山顶。不久,便听到山上传来一声枪响,众人以为是打到野猪了,便寻着枪响的方向走去。走近一看,发现陈某仰躺在山顶,身上有大量血迹,其上衣左侧和裤子左侧大腿处都有破洞。而他的枪则在离他脚部约两米多远的一个坎上面。赶来的众人忙大呼陈某,陈某均无应答,发现其已无呼吸。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的枪上了膛后不小心触动了扳机致猎枪走火,而当时枪口刚好对着自己的身体,陈某中枪身亡。被告人黄某私自找人改装枪支,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具有正常发射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找人改装枪支,非法持有并使用该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对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