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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起,我市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补差金额6月份一并补收。
根据市统计局公告,我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465.00元,月平均额为3038.75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1年度哈尔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我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自2012年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2012年4月至5月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补差金额,在征缴2012年6月份费用时一并补收,并按规定补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