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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本报记者张国强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辽宁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较为成功:2011年,该院全年实结案件1600件,实结率70%,同比上升12%,调解率18%,同比上升15%。
“其他地区法院实行的分段集约执行多为二段制或三段制,我们分为四段制。”大东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于斌介绍,大东区法院将原来一个案件一人负责到底的执行实施行为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变现、强制执行4个阶段。
综合协调组负责执行启动环节,衔接、协调、监督案件流转各环节,同时负责全局执行案件结案审查、卷宗整理、归档;财产查控组负责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查控,侧重对所有金钱给付类的新收案件及恢复案件的查控工作;财产变现组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实现对查控财产的处置、变现及办理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强制执行组负责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以行为为标的的执行案件,充分利用法律授权的强制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最大化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我们的分段集约执行并非是将一个执行案件流程的简单拆分,而是本着节点控制、有效制约、运行有序原则的基础上,十分注重效率和权力制衡。”于斌说。
据了解,大东区法院规定了各个时段的办理时限,如财产查控时限为两个月、财产变现为40个工作日等;同时规定4个时段并非是每个案件的必经流程,各组均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随时结案,如对足额保全的金钱给付案件、委托执行案件可以直接做结案处理。
“4组案件报结时均应将卷宗初步整理,转综合协调组进行结案审核,并由综合协调组完成卷宗的整理、归档。该组是分段执行的运转和指挥中心,是分段执行的核心部分。”大东区法院执行局裁决庭庭长赵闯说,大东区法院还在各段之间设置节点,规定时限,案件流转前由办案人填写流转审批表,说明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流转原因及去向,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案件一律不得流转,通过节点控制、质量控制实现前清后接、自上而下的流水作业。案件流转后,原则上不得倒流,进而实现上下分权制衡、相互制约。
“以往独任制的执行模式,经常出现多组办案人员前往相同地点和部门办理相同业务的现象。人员、车辆、时间、精力等都造成了极大浪费。通过分段集约执行,统一调度,避免了重复劳动,降低了执行成本,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装备不足的压力。”于斌说。
大东区法院副院长李梭权告诉记者,2011年,大东区法院1012件案件在财产查控阶段实结,占全年收案量的43%,平均执行天数39天,同比减少10天。实结率、调解率分别同比上升12%和15%,执行信访案件首次呈大幅下降的态势,全年局长接待日接待人次同比下降25%,全国两会期间上访量下降38%,进京访下降42%,督办案件数量下降25%,无一新访情况发生。
本报沈阳5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