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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夏旭东 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我销售的药,虽然没有取得许可,但是确实有一定疗效。”对于被告人这样的辩护,法院是否能采纳?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涉案两被告人因销售假药受到法律严惩。
2007年年初至2011年3月,宗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广告、发传单等方式,使用“曹明强”名义租用邮政局投递部自取信箱,向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众多中老年人销售名为“哮喘宁胶囊”(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均为虚构)的假药。2007年底至2011年3月间,王某在明知宗某销售的是假药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收取被害人汇至前述邮箱的购药款 ,向被害人邮寄假药。期间,二人销售假药共收取赃款达17万余元。案发后,宗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称所销售的假药虽确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但确实有一定的疗效,甚至部分被害人都认可。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宗某、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认为自己应当适用缓刑,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度合法,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