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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盘润畴谢艳芬)在学校意外摔伤后,何某原已获得保险限额的足额理赔。后因继续治疗产生了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此继续埋单?近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争议:出险理赔后,后续治疗费能否在下年度的保险中得到赔偿2009年,一家长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孩何某购买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其中,附加住院医疗保障保险限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2010年5月17日,何某在校摔伤,导致右锁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右锁骨钢板内固定手术。出院后,保险公司依据何某的索赔申请向其赔偿5000元。2010年,何某续保,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9日。2011年7月16日,何某就上次摔伤做的固定手术到医院进行右锁骨钢板拆除手术,花费医疗费5790.50元。何某家长认为,拆除钢板费用属于新购买的保险赔偿范围,但保险公司以对何某的意外伤害已在2009年度购买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完毕,再次要求赔偿没有依据为由,拒绝赔付。该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于2010年5月17日发生人身伤害损失,保险公司作出5000元的足额赔偿。后来,何某在医院进行的右锁骨钢板拆除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因其在2010年购买保险前已经发生的伤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保险定义。何某家长在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向其作出足额赔偿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要求保险公司在后一年度的保险额度内作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