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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行动指南”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城市导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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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5月28日消息:据今天出版的《城市导报》报道,日前,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指导意见》明确,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等。

  《指导意见》还指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由国资委颁布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指导意见》包括14条具体细则,被视为“新36条”的可操作性方案。

  在此次发布的细则中,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以前在国有企业股权或产权转让时确实出现过企业要求受让方一定也要是国企的情况。《意见》对此做出强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视。不过他也表示,这种“歧视”有时也有外部环境原因,例如国企在产权转让时必须要面临职工安置问题,很多原来国企员工对于转制有很多抵制情绪,因此企业在转让时往往都要求对方也是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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