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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孕产妇分娩符合条件可补助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9: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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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昨日,长春市启动2012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每人次补助300元。

  据介绍,本次补助项目对象为,长春市农业户籍,并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包括嫁入本地农村的外地户籍的孕产妇以及流动人口中的农业户籍孕产妇。

  根据补助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每人次补助300元。对前三年项目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12年补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次500元。若正常产的孕产妇要求增加《吉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由本人主动申请,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未经本人同意增加服务项目的,由定点单位自行负担。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项目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继续按《关于吉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的通知》(吉卫发〔2009〕73号)文件执行。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的数额。另外,长春市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助产机构,继续实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和限价管理。全市所有乡(镇)级助产机构,正常产限价为600元、剖宫产限价为1200元;县级助产机构,正常产限价为1200元,剖宫产限价为2400元;县级以上助产机构要尽可能降低正常产、剖宫产费用,并适当增加正常产产全程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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