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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家港市日前出台《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经济补偿,逐步建立起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意见》明确,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生态公益林、生态湿地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相关机构为补偿对象,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了基本补偿标准:对耕地每年按耕地面积不低于400元/亩的标准,由市财政予以生态补偿,同时对村种植的粮食,根据实际种植面积,按200元/亩的标准,予以生态补偿;对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沿线村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给予生态补偿。今后,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还会随着财力的增长相应增加。
陈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