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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工资17年增5.2倍 十二五期间仍将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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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收入是民生幸福的风向标,提高群众收入水平是让普通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标志。从1995年天津市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至今,17年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210元增加到现在的1310元,比1995年标准增加5.2倍。

  据介绍,1995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本市制定《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后,本市一直坚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劳动者报酬稳步增长。“十五”期间,由2000年的350元增至2005年的590元,年均增幅11%。“十一五”期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6年的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增至2010年的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年均增幅11%。2012年,本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2011年的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本市还将进一步完善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增加收入。(渤海早报记者李晶实习生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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