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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不变 上海市总工会重申: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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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5月2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高温季节即将到来,市总工会已全面部署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按时足额发放每月200元、共计4个月的高温津贴。

  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不变:200元/月×4个月

  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去年开始,上海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今年维持该标准不变。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上海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10元。

  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上海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11年前的每个高温天10元津贴标准,去年开始执行的4个月合计800元津贴标准,使更多一线职工获得了高于过去的高温津贴,对此广大职工一致称好。

  市总工会表示: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每到夏季,本报信访热线总是会接到不少职工来电咨询或投诉,冷饮能不能替代高温费?单位这样做对吗?

  对此,市总工会指出,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市总工会要求,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记者了解到,如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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