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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5月24日专电 日前,郑州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六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对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近年来,郑州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11年就达3016件且败诉案件不断增加。“民告官,官不出席”似乎已成为“潜规则”。近日,郑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从而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情形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意见》指出,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予以提倡和鼓励;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此外,对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及时予以通报。(戚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