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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汤洋)原本打算抢出租车,可杀死出租车司机后,车却熄火不能发动了,他们只得弃车逃跑。
想抢车没抢成,还算不算抢劫?
昨日记者获悉,李某被判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1月26日22时,李某和虞某分工后,带着绳子、锤子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附近,拦乘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约定“拿100元给司机时就动手,必须把司机整死”。
车行驶到浑南新区后榆村南部后,趁出租车停车司机给他们找钱时,虞某从后座用绳索勒住出租车司机脖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某用铁锤击打出租车司机头部。出租车司机与二人搏斗,虞某从李某手中拿过锤子又击打出租车司机头部数下,直到司机倒在地上不动。
李某和虞某将尸体扔到路边水沟里,想把出租车开走,但因车熄火不能发动,就下车跑了,还拿走了出租车司机的钱包,里面有100多元钱。
经鉴定,出租车司机因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抢车辆价值8.5万元。
事发后,虞某很快被抓获,李某潜逃,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10月14日,在沈阳警方的“清网行动”中,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交代,他和虞某的父亲在一起打工,然后认识了虞某。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虞某提出要抢出租车,他就同意了。虞某事先准备了绳子和锤子,还把锤子给了他。他俩打出租车司机的时候,特意找了一个看起来又瘦又矮的司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犯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判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前,虞某因抢劫多起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已经被判处死刑。
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的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张小明律师:
虽没抢走车,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从李某和虞某的供述看,他们是有预谋的,一开始就有抢车的想法,在抢车过程中对出租车司机的人身造成伤害。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个是人身权,一个是财产权,只要在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一项,都构成抢劫罪。
李某和虞某虽然没有把车抢走,但已经对出租车司机的人身造成伤害,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二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在客观有抢劫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出租车司机死亡。无论出租车最后是否被开走,整个抢劫行为都已经完成了。
杀死的哥,为啥不是故意杀人?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李某二人在抢劫出租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出租车司机死亡,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