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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莱山:银行职员通风报信 拖时间放走百万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水母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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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5月23日讯(YMG记者李珑)5月14日,莱山人民法院执行局赴外地冻结某被告企业银行账户,不料遭遇银行“内鬼”职员。该职员与执行法官虚与委蛇近30分钟,导致190万元执行款从被告账户中被转走。

  冻结账户遭遇各种阻挠

  5月14日,莱山区法院根据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烟台某公司的申请,前往山西省稷山县办理财产保全。该案的被告是该县最大的民营企业。

  法院办案人员于当天早8点钟准时来到稷山县某银行,准备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这是该银行当天的第一笔业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项本来仅需十分钟就能办理完的业务,却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种种原因延误了近30分钟。

  银行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法院相关手续并复印相关证件后,提出要求办案法官找主管行长签字后才能办理。在办案法官将行长签字交付柜台后,银行工作人员答复该账户内有余额100余万元。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填写冻结回执时将账户号抄错,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出具冻结回执并交由主管行长重新签字。当办案法官将行长重新签字的冻结回执交付柜台后,该银行工作人员才为法院办理了账户冻结,但是此时该单位的账户余额仅剩4万余元。

  在办案法官的强烈要求下,银行打印出该单位的账户往来明细单,上面显示:当日8时29分,该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款190万元。

  银行有人通风报信

  很明显,在银行设法阻挠法院保全的同时,有人已向被告通风报信,使其及时地在法院冻结前将资金转移。

  面对上述情况,办案法官义正言辞地指出银行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继续采取与被告人串通一气,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法院将采取法律手段对银行的负责人予以制裁。

  通过与银行负责人及被告人艰难的谈判,被告终于同意与原告达成和解,将17万元执行款交给法院。

  据了解,异地执行难、保全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当地政法、金融等部门敷衍搪塞、阻碍执行,甚至法官异地执行被殴打的案件。

  对于银行以要求行长签字等理由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甚至对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联合下发通知,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冻结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已有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决定,并且,法院可向相关银行的上级主管银行提出司法建议对该银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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