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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险公司规模与偿付能力挂钩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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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规模将与公司偿付充足率直接挂钩。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财险公司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以理财型家财险居多。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此类投资险收益设计,一般是以银行的同期定存利率为基数。产品设计相对简单,也可以理解为披着‘家财险’外衣的理财产品。”

  《通知》指出,此类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同时,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对于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

  据介绍,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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