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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人大常委会对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两规”的人大代表作出“关于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终止了原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从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看,选举法第52条和代表法第49条规定并不能作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终止人大代表职务的法律依据。相反的是,这些法律规定告诉人们,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人大代表职务于法无据。
我国有关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律,只有代表法有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但并没有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规定。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是明确的。代表法第49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某人大常委会对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两规”的人大代表作出“关于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代表职务被终止”这一情形,并不在代表法第49条规定的7种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之列。
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两规”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如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根据代表法第49条规定,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两规”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必须具有代表法第49条规定的“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才能终止。如果是采取“辞职被接受的”方式,那就要按照选举法第52条的规定,由原选举单位作出关于接受人大代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如果是采取“被罢免的”方式,那就要按照选举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规定,由原选举单位作出关于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也就是说,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两规”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只有原选举单位作出的关于接受人大代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议或者原选举单位作出的关于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其代表资格才能终止。人民网电(通讯员 庄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