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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确定发行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1: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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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办法》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等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修订一

  提高定价方式灵活性

  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修订二

  明确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修订三

  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

  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达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也有对应的监管措施。《办法》还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记者 敖晓波)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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