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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三十次会议审议 承包地转让须家庭成员共同签字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0: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河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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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三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关系到农户整个家庭的基本生产资料,转让与否应当由家庭所有成员确定,而不能仅由家庭中一人签字说了算。据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针对我省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为明确和增强村、镇及有关调解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中的作用,降低司法成本,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

  关键词:土地承包,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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