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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06: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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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 实习生施怀基《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额,避免招标人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

  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有兰介绍,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快速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特别是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不规范,规避法定招标、非法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评标不公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参加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保证项目质量和防止腐败行为。

  据介绍,针对以往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的问题,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形成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有效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以及投标人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条例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标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得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不得内定中标人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格;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不得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资质证书印鉴进行投标;不得伪造或者虚报业绩、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等;不得通过转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投标人如果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将被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条例还规定,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按行业和地区分类设置分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解决州(市)县(区)评标专家资源匮乏的问题。

  同时,为了避免招标人通过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门槛,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的现象,条例还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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