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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重大保险赔案报送口径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手机看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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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要求,各公司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中,应明确重大赔案及再保险安排的信息流转程序、上报路径、负责部门及各环节时限等具体要求。重大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原保险保单的财产损失赔偿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理赔案件。对于共保业务,按照原保险保单100%的保额计算的赔款或赔付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重大赔案。保险公司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原保单信息、再保险安排、联系人等信息,已结案的还应上报相关赔付信息。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赔案的报案信息和结案信息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上报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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