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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房产父母不得擅自处理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0日 0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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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王先生的儿子今年13岁,由于当时手头有富余的资金,王先生就想提前给孩子做一些长远的打算,于是在前两年买了一套120万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儿子的名下。今年5月,王先生又有了别的想法,需要用钱,可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凑齐这么多钱,就想用这套房子进行抵押贷款。但当王先生到银行咨询时却碰了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为了投资用未成年子女房产做抵押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所以银行无法提供贷款。

  律师解析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其产权人也只能属于该未成年人。父母虽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父母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何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举例来说,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时,父母可以出售房产,但所得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子女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先生为儿子购房并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儿子,王先生虽为其监护人,但无权再行出售、抵押,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王先生还需要想想其他途径。整理宋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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