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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抵押住房借款
生意没做成,钱和房子也没了
河南商报记者肖风伟
抵押住房借款,您一定要慎重。郑州市民赵四为了“做生意”,将唯一的住房拿去抵押借款,结果生意没做成,还弄得个无家可归。
为做生意,他抵押了唯一的住房
49岁的赵四受朋友高鑫邀请一起成立传媒公司。由于赵四资金不足,高鑫支招让他抵押借款。
经人介绍,赵四认识了黄利,将郑州市中原区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抵押给对方。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3月6日止,月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6%;借款到期后,赵四若未按约定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赔付逾期利息,并加收合同违约金4万元。
合同公证次日,黄利就将20万元借款交给了赵四,赵四又将这笔钱交给了高鑫。
合伙人卷钱消失,他只能卖房还款
传媒公司尚未成立,高鑫却不见了踪影。借款合同到期后,黄利多次催要,赵四一直拖延不还。
去年4月27日,黄利从公证处拿到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向中原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赵四需向黄利还款共计27万余元。
法院依法查封赵四住房,但没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因为对唯一房产强制执行,易引发被执行人过激行为。
在法官调解下,赵四主动提出变卖房产还债,黄利也同意免去赵四逾期还款应支付的利息。2012年5月16日,赵四如约将款交给法院,法官随后将24万元一次发还给了黄利。
抵押住房,弄不好会无家可归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保障他们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以予以执行。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汪洋说,赵四家只有一口人,按照郑州人均居住面积16平方米算,赵四超出生活所需的住房面积为50多平方米,对超出的这部分住房,法院可以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产权换租赁”等措施完成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