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民生]13次违章不知情 哈尔滨交管部门罚款遭质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09: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两个月内在同一地点,因同一违章行为被罚款13次,当事人却毫不知情。近日,家住哈尔滨市教化电子大世界附近的万骞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麻烦事。万先生质疑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行为,“如果只有我自己这么走,也就算了,很多车都是这么走,我根本不知道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并且,同一地点被罚了那么多次,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履行告知程序呢?”

  从2011年9月到11月,万骞平均每3到4天就需要走一次这条“罚款路”。“我经常走的路线是从通达街方向沿着西大直街走,到工大学校的转盘道,转向安发桥副路,然后上安发桥,去往道里区方向。” 万骞说。“这条路之前一直是允许通行的,到去年11月份才立了一个广告式的临时告示牌,表明了去往道里方向需要绕行才能上安发桥。”但是,此时他已经被电子眼拍照违反交通规则13次。

  更让万骞感到气愤的是,当他去缴纳罚款时,交警部门竟然表示已经立了告示牌,“交警部门说,去年7月就在桥上立了告示牌,但是我根本就没有看到。后来是在桥上的人行道上看到了一个十分不起眼的告示牌,还被一根柱子挡上了,根本看不到。”

  对于自己在同一地点被罚款13次之多,万骞感到十分委屈:“如果违章后告知我,我还能多次违章吗?”

  和万骞有着同样遭遇的哈尔滨市民还有很多。哈尔滨市市民辛振涛自家的两辆车在“罚款路”被拍照五次。“我还有个朋友也被照了五次!交警部门从来没有告知过,这不就是‘罚款陷阱’吗?”辛振涛认为,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希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做依法行政的表率,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在不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罚款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王秋实律师认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需要遵从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任何处罚都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向哪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什么时间之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些内容都应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上进行明确告知。

  而对于此类行政处罚是否有效,王秋实说,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做出行政处罚,如果不经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进行撤销,则需要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因此处罚是有效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因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处罚。而因处罚程序有问题而生成的滞纳金等罚款则无效。

  截止记者发稿时,哈尔滨市交管部门未对此事作出回应。如此行政处罚方式,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陷阱”执法?本网将继续关注。

热词:

  • 交管部门
  • 知情
  • 行政复议
  • 违章行为
  • 陷阱
  • 交警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安发
  • 行政处罚法
  • 没收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