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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在高速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据悉,中国多地均有对在高速路停留超12小时车辆额外收费的规定。律师称,高速超时收费无法律依据。(5月14日《温州都市报》)
其实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并非新鲜事,早在几年前就有媒体报道过这档荒唐事,2007年4月16日《齐鲁晚报》报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的货车司机董师傅在下高速路时,因不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发票等证据,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加收1125元的通行费补费。董师傅提供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后,依然被加收了100元的“超时费”,而2009年8月8日《海峡都市报》则报道一货车因为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修车花了三个小时,结果本只需500元的过路费却被要求缴纳1400元。最后,不得不花钱在服务区买发票,才免缴了超时费。换言之,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已经是个老问题,而非新问题。
虽然说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有其合理性一面,为了防止车辆偷逃通行费,但是防止偷逃通行费,应当是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自身改进管理手段和方法来制止,而不是选择收费。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高速公路收取超时费,完全是霸王条款,是内部规定,并无国家法律依据,而且超时费从未有过公示和告知。换言之,高速超时费实际上属于乱收费项目,反映的是处于垄断地位的高速公路收费部门的权力霸气。
不过,笔者担心的是,高速公路收取高额超时费可能会成为助推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重要推手。众所周知,按照交通法规规定,驾驶员长时间驾驶必须按时休息,但是一方面在服务区的宾馆休息,住宿费相当贵。另一方面不在服务区休息,在自己的车上自由休息,就必须缴纳高额的超时费。换言之,只要驾驶员困了,在高速公路上休息了,就必须支付更多的超时费。为了经济考虑,尤其是对于跑长途运输的大货车司机来说,为了运输节约成本,唯一的办法就是在高速公路上不休息,选择长时间的疲劳驾驶,尽量赶在规定的时间里驶出高速公路。
因此,笔者认为,从保障驾驶员安全行驶的角度说,避免驾驶员的疲劳驾驶,应当废除属于乱收费的高速超时费。至于如何防止驾驶员偷逃过路费,收费站自己想办法去,别靠乱收费的方式来制止,办法总比困难多。张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