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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化工企业公司经营部原经理郭某,于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5日在该企业任职,并签有保密协议。但2010年,郭某提出辞职后于同月受聘于另一家化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并利用其在原企业任职所知悉的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大量销售竞争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
为此,原化工企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
【分析】
这是一起企业员工离职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实施侵害原企业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条件为:不为他人普遍知悉或轻易获得、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信息拥有者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应具有商业秘密一般要件外,还应具有特殊性,即权利人是否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得来,这种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指公众熟知的客户企业名称和其从事的具体产品,而是指这些客户企业的特殊要求。郭某代表新的化工企业所签合同的信息与原告客户名单信息具有一致性,因此郭某侵权成立,郭某应赔偿原公司为防止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而合理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