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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男孩推落自家窗户砸伤楼下一岁婴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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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珠海讯 一位住在六楼的四岁小儿,推落自己家里的一扇窗户,砸伤路上玩耍的一岁未到的婴儿。小孩当场休克,头部多处骨折,所幸被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受害人父母一纸诉状将肇事男孩父母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肇事孩子的父母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近13万元。

  去年4月10日傍晚6时许,珠海黎女士带着仅11个月大的孩子在住宅小区散步时,突然飞来横祸,一扇窗户从天而下,黎女士被砸伤,孩子更是被砸当场休克。受伤婴儿经入院诊断为颌面多发软组织挫裂伤、右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骨及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头皮挫裂伤,头面多发软组织挫裂伤。

  经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去年5月16日,珠海市人民医院为受害人开具一张疾病证明书,诊断受害婴儿额部增生性瘢痕,唇面部增生瘢痕旁缩畸形,建议其门诊控制瘢痕增生治疗1年,1年后分期作瘢痕畸形整形手术治疗。

  经查明,从天而降的窗户系六楼住户家中一名四岁男孩在家玩耍时推下去的。肇事小孩父母在付给受害人1.2万元医疗费后,未再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

  伤者父母索赔20多万元

  受害人家长认为,孩子受到伤害时未满一周岁,事后经常出现暴躁、爱哭、易受惊吓、行为智力和语言能力退步等心理反应,正接受进一步的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治疗。此次事故给孩子身体和心灵造成的创伤较长时期内难以根治,肇事者虽说是四岁小孩,但其父母负有对财产的管理、修缮义务,以致房屋窗户被其儿子推下从高空坠落。

  同时,两被告疏于对其儿子的监管义务,导致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应当对该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心理治疗费等合计20多万元。

  被告

  对伤残赔偿金提出异议

  被告称,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但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被告没有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同意支付,但是应当根据合理的数额及证据来认定。对伤残赔偿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结果计算提出异议。

  判决

  残疾赔偿金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赔付

  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事故是因两被告的未成年儿子开窗时窗户坠落所致,两被告作为行为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坠落窗户的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儿子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相应医疗费、适度营养费等外,法院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评定,并无不妥,两被告要求参照其他标准重新评定,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2858.57元/年×20年×20%)91434.28元。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予以酌减为15000元;原告所主张的心理治疗费13520元,没有实际发生,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等合计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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