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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宁波5月14日电(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宁波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浙江灵桥汽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桥汽化”)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涉诉金额达4500万元。灵桥汽化多年来拒绝搬迁、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小区生活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江北区委书记多次批示、牵头协调,均未果。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所属的洪塘西路房地产被列入江北洪塘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原被告双方和拆迁事务所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了《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拆迁补偿补偿金额45696953元,规定了被告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动搬迁。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但被告仍未按约腾退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非住宅房地产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严重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给周边居民小区造成了环境污染。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目前,江北法院已发先予执行裁定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