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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敖颖婕)网上订购往返欧洲的机票,单价不过4950元,谁知退票时航空公司竟要收取2000元退票费。同时退了4张机票的何先生感觉这笔费用高得令人难以承受,便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应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20%。
去年4月,何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向某航空公司购买了上海往返欧洲的4张机票,同行的还有何先生的3名亲友。何先生支付 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
后何先生等因故不能成行,便于去年7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办理了涉案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但航空公司为此收取了共计8000元的退票费。何先生感到每张机票高达2000元的退票费太不合理,遂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旅客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同时将退票费用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航空公司归还何先生退票费1010元。航空公司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退票费金额的确定应考虑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40%的退票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了旅客负担,且在本案中也实际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何先生退票所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