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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4日 05: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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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新华社图

  工间休息时间拟计入工时 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

  本报讯 (记者李琼)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6月8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两种类型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征求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待遇特别做了规定。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夜班劳动应支付津贴

  《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机动车驾驶员等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夜班劳动,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过,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作者: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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