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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这个名词,自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施行起就寿终正寝,进了历史博物馆。17年过去,时至今日,“临时工”却依然在各类各级的媒体上频繁出现,公共语境中习以为常。当然,这与“临时工”在我国有数十年的生存经历有关,更与国民法治习惯欠缺有关,不难和可以理解。但是,让人不可思议和不能原谅的是,在国家一些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中,居然还经常使用“临时工”这个早已过时了的名词。
譬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可进行税前扣除。(5月11日《人民日报》)
本文不涉税收业务,只说“临时工”用词当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境内所有企业,不管何种用工性质和用工形式,劳动者只要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企业的职工。职工的身份性质是平等的,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同之分,没有什么“固定”与“临时”之别。即便是合同期限几个月乃至“季节工”、“非全日制用工”,他们也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并非“临时工”。至于劳务派遣用工,那是法定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租赁形式用工,有专门的严格要求和严格界定,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职工,只能称他们是“劳务派遣工”,也不能叫“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乃企业专门对于少数特殊群体的用工,可以分别唤作“实习生工”、“返聘人员”,但都不宜以“临时工”称之。政府部门公文中出现“临时工”这个“非法”的用词,弊端多多,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与“法制政府”的要求不符。政府公文使用非法用词,是“法盲”和对法律缺乏敬畏的表现。这样做,对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的影响,显然是负面的。
其次,助长混乱,不利于用工规范。为什么“临时工”这个名词已经被《劳动法》判处“死刑”17年了,至今叫法仍然很流行、很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公文、领导讲话尤其是企业管理层带头这么吆喝,有主流语境的导向示范和推波助澜,民众自然也就一起跟着叫唤了。这种称呼,给那些被非法称之为“临时工”的劳动者,在精神上是一种相当的歧视和伤害。
其三,“临时工”非法用语“合法化”、“主流化”,给无良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钻之隙。在一些用人单位,明明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却被视为“临时工”――“二等公民”、“另类劳工”。在经济上,薪酬不予“同工同酬”,被排斥在各类社保和福利待遇之外。在政治上,被委屈于“低三下四”的窘境,各种会议要么不得参加,要么去了不准发言;各种职工文体活动和集体聚餐等一概无份……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临时工不算人(数、头),理当区别对待”。
总之,无论是从恪守法律尊严的角度观照,还是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主流社会语境都必须坚决杜绝继续使用“临时工”这个名词。对于企业来说,不仅需要口头上消弭,更需要在思想意识上消除,在经济和政治待遇上做到一视同仁。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