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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过程中,商某装卸一辆装有混凝土的翻斗车时不慎从二楼坠落。经司法鉴定,商某为十级伤残。此后,商某将雇主夏某和产权人许某告上了法院,索赔损失。庭审中许某辩称,当时他把建房工程承包给了夏某,夏某聘用雇员与他无关。而夏某认为,他是给许某造房子的,这不是承包。
浙江省绍兴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夏某作为雇主,应对商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产权人许某,明知道夏某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夏某,且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商某的劳动能力有问题还允许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许某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商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9万余元,其中夏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沈健 魏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