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即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3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浙江在线05月13日讯 国务院4月28日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

  据悉,浙江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多项规定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标准。对于达到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将仍然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浙江即日起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昨天,浙江省总工会和杭州市总工会联合举办咨询活动,今后我省女职工在享受假期方面将会有些什么样的变化,本报邀请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胡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职场性骚扰:

  新规首次列入此项条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解读:胡柯说,之前,无论是国家还是浙江省的规定中,性骚扰都没有列入条款。以前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多的是在身体方面的保护,而新规是在身心两方面对女职工提出了保护。

  接下来,国家还将出台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有关细则,如何预防职场性骚扰,发生职场性骚扰之后怎么办,女职工怎么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等,都将在今后出台的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流产产假:

  我省女职工多享受5~15天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解读:《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后假20天至30天。而新颁布的国家规定中,4个月以内流产享受15天产假。针对这一条款,浙江省女职工将仍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比其他地方的女职工要多享受5天至15天产假。

  三个月以上流产的,浙江省规定可以享受50天产假;新颁布的国家规定中,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浙江省的女职工比全国其他地方的女职工要多享受8天产假。

热词:

  • 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我省
  • 职场
  • 2004年
  • 用人单位
  • 妊娠
  • 怀孕
  • 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