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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王栋)只因为酒精作祟,谭某酒后与朋友发生争执,最后竟挥刀致使朋友失血过多死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宗酒后持刀伤人致死的刑事案件。谭某以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8万余元。2011年7月9日凌晨,谭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到其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亨通街某休闲中心门前,见到郭某后便邀其一起出去喝酒,遭到郭某女友阻止。谭某恼羞成怒殴打郭某女友。郭某见状阻拦时,与谭某相互推拉。谭某随即掏出一把尖刀,朝郭某脖子划了一刀后驾车逃离现场。郭某因失血过多致休克死亡。凌晨2时许,谭某在他人劝说下前往派出所自首途中被巡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酒后伤人甚至杀人的案件屡屡出现,行为人酒醒后往往后悔不迭。“但醉酒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从来不对醉酒进行定罪或量刑上的考虑,甚至有个别罪如交通肇事罪有加重处罚的规定。”因此,建议群众远离酗酒恶习,避免发生严重后果。